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2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凌彥霖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凌彥霖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凌彥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確定判決之案號: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72號、102年度簡字第190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443號),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次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5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與原判決相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3罪,固經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7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
367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5罪應定執行刑,則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該等罪責之應執行刑。復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5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4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1年3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5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102年
1月23日修正公布,同年月25日生效)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5罪,均屬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皆得易科罰金,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之例外情形,自應逕依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合處罰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素徵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5.2│本院101│101.12.19│本院101│101.12.19│││制條例│3月,如││年度審易││年度審易│││││易科罰金││字第2372││字第2372│││││,以新台││號││號│││││幣1000元│││││││││折算1日││││││├─┼─────┼────┼─────┼────┼─────┼────┼─────┤│2│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5.10│本院101│101.12.19│本院101│101.12.19│││制條例│3月,如││年度審易││年度審易│││││易科罰金││字第2372││字第2372│││││,以新台││號││號│││││幣1000元│││││││││折算1日││││││├─┼─────┼────┼─────┼────┼─────┼────┼─────┤│3│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7.30│本院101│101.12.19│本院101│101.12.19│││制條例│3月,如││年度審易││年度審易│││││易科罰金││字第2372││字第2372│││││,以新台││號││號│││││幣1000元│││││││││折算1日││││││├─┼─────┼────┼─────┼────┼─────┼────┼─────┤│4│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11.8為│本院102│102.7.26│本院102│101.8.20│││制條例│3月,如│警採尿回溯│年度簡字││年度簡字│││││易科罰金│96小時│第1900號││第1900號│││││,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5│毒品危害防│有期徒刑│101.12.10│本院102│102.7.4│本院102│102.7.4│││制條例│4月,如││年度審易││年度審易│││││易科罰金││字第1443││字第1443│││││,以新台││號││號│││││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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