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犯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7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