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8號
原 告 坤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成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湯其瑋 律師
被 告 黃熾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8日上午10時20分
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8號
原 告 坤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坤成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
湯其瑋 律師
被 告 黃熾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8日上午10時20分
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