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自字第一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