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九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曾仁勇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此之所定得提起自訴之被害人,係指因犯罪而直接被害者而言。依法組織之公司被人侵害,雖股東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損害者究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被害人,最高法院二十五年上字第一三0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故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被侵害,雖股東、董事之利益亦受影響,但直接受害者為公司,當以該公司為直接被害人,應由公司之代表人代表公司,以公司名義提起自訴方為合法,此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被告乙○○係向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購買價值共計新台幣(下同)二十四萬五千元之壓克力,並交付同面額之支票一紙以為貨款之支付,因屆期退票,自訴人始提起本件自訴,而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 吳宗勳 ,自訴人為該公司股東等情,業據自訴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且有出貨單、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經(九0)中辦三管字第0九0三0八九一五六0號書函檢附之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事項卡影本在卷可參,則依其所訴之事實,被告所交易之對象為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是被告如果成立犯罪,其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為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縱令自訴人之股東權益亦受有損害,仍屬間接被害,而非前揭法條規定之直接被害人,自訴人自不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應由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吳宗勳代表公司,以三藝塑膠顏料有限公司名義提起自訴方為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以該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六七號詐欺案件移送併辦,惟本案既經諭知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自無任何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不得審酌,爰退回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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