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旭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