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717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旭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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