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強制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6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燕鴻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98年10月1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