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1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16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6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4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民國(下同)97年5月27日收受一審判決正本,於97年5月3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經本院於97年7月1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7年7月22日收受該裁定(依法寄存於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月眉派出所),惟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有卷證資料可稽。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