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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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陳秀娟
李茹蘋 被告 李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九百六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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