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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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1號原告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新豐 原告 林晃享 被告 詹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零五萬一千一百五十一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四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