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丙○○○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2,859元,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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