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丙○○○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調解,惟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2,859元,應徵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