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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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南縣白河鎮農會
台南縣白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79,183元及自民國93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
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八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等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408,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88年12月16日起至民國90年1
2月16日止到期清償,利息採年息百分之9.4機動計息,每月
付本息一次,若未約定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有借據為憑
。惟被告到期竟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又本件經鈞院92年
度執字第11369號執行後,尚有如訴之聲明(一)之不足額
,為此提起本訴,提出借據影本1份。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綜
上證據調查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