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8號上訴人即原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被上訴人即被告雍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1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1,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