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35號上訴人 許錦榮
林月娥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 律師上訴人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經第一審法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千萬元,經上訴人許錦榮提起抗告後,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案列: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623號),其自應受其拘束,不得更為相異之主張(最高法院103年3月31日台民壬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說明二參照)。
基此,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上訴人僅繳納42,042元,尚欠10萬7,958元(15萬-42,042=10萬7,958),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