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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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078號上訴人 徐國賢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上訴人 羅建剛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法院一0二年度婚字第四三二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32號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書記官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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