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663號再審聲請人 許錦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107年度再字第17號裁定、109年6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4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壹仟元),共計2,000元(貳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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