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0號原告 張志文
張玉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岱樺 律師被告 陳虞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