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旻翔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旻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旻翔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0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交簡字第38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1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㈢犯搶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102年簡字第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㈠㈡㈢㈣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39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3年。現受刑人於101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4年8月24日,累進縮刑46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7月9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宋家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