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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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許錦榮 再審被告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錦坤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沈巧元 律師 林煒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再審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陶亞琴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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