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九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鎮隆律師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目前本案於鈞院調查審理中,被告配合庭訊如常,從而,本案並無非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之情形存在,故無羈押之必要,自不得以被告所犯罪名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無限擴張羈押之理由。再者,被告就犯行完全坦承不諱,其中牽涉者尚待鈞院調查後予以具體認定並適用法律之問題,輔以本案並無共犯在逃,亦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證人之虞,足徵無羈押之必要。末查,被告並無前科,自犯案後深知悔悟,又有固定之住所,且庭訊時父母親、岳父母及妻子均到場關心支持,自無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無羈押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諭知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對於本件聲請,經聽取被告甲○○及辯護人陳述意見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該原因並非具保處分所得代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被告甲○○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吳祚丞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