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 律師複代理人丁○○
王上律師戊○○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八號九樓被告臺北縣板橋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何君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