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複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