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陳宜如
訴訟代理人  林皓傑 律師
被   告  陳建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志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37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