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小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岡小字第6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翁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柒萬玖仟陸
佰零肆元、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麗如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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