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4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崇郁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4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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