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曾建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恆福 等間給付會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8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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