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補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補字第20號
原   告  方舉瑞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洪仲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因分割
高雄市○○區○○段○○○○號、燕北段661、641地號土地所受之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2,509元【計算式:(燕中段213地號土地
面積153.5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5,500元×原告
權利範圍6,435分之208)+(燕北段641地號土地面積762.13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536元×原告權利範圍6,435分
之104)+(燕北段661地號土地面積75.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
每平方公尺15,500元×原告權利範圍6,435分之104)=262,509)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2,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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