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紀淑雅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淑姈 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
5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