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林純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