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557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誠雄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87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9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