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善豐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苗栗縣○○鄉○○村○○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善豐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係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則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然因本件受刑人林善豐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經判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合先敘明。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另刑法第41條第8項業於98年12月30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為「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並於同日復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佈增訂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上開條文並均自公布日施行,即均已於99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準此,數罪併罰,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
三、查受刑人林善豐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1年2月,聲請人認編號1至5之罪,應再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14日│101年10月20日│101年10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661號、102年│緝字第661號、102年│緝字第661號、102年│││度偵字第5521、8408│度偵字第5521、8408│度偵字第5521、8408│││號│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實││1346號│1346號│1346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決││1346號│1346號│13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1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041號│字第8041號│字第8041號│││(編號1至4號之罪業│(編號1至4號之罪業│(編號1至4號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年2月)│年2月)│└────────┴─────────┴─────────┴─────────┘┌────────┬─────────┬─────────┬─────────┐│編號│4│5││├────────┼─────────┼─────────┼─────────┤│罪名│侵占│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3日│102年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661號、102年│字第9937號││││度偵字第5521、840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實││1346號│130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決││1346號│13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7月15日│102年7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041號│字第8503號││││(編號1至4號之罪業│││││經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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