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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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弗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建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1年7月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業據調卷核閱屬實。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凌昇裕┌────────────────────────────────────────────────────┐│附表:102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100年12月13日│5,782,285元│FU0000000││││ 司謝政宏 │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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