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嘉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嘉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嘉男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蔡嘉男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0年3月2日以99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30,000元,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60,000元確定,於100年5月5日入監執行,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2年11月9日,並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