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志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
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其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萬7,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1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436條之1第3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