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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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5號
原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被 告 陽光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欣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提起訴訟,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3,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8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
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