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賠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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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賠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一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部分,關於聲請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就當事人欄部分,關於聲請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雖記載為:「Z000000000號」,惟經聲請人所提出之身分證影本及其戶籍謄本所記載,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確係應為:「Z000000000號」,此有聲請人之身分證及戶籍謄本各一份在卷可憑,是顯見前揭決定書所記載應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決定書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決定書當事人欄部分,關於聲請人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呂憲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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