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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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月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