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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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932號
聲請人 謝立瑛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顧定軒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為同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所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