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9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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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94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邱信雄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吳凡恩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8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信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9,9

94元,及其中本金89,894元自民國9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邱信雄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靜茹

法 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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