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94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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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94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邱信雄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94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8日上午11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
書記官謝靜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邱信雄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89,9
94元,及其中本金89,894元自民國9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邱信雄之遺產範
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靜茹
法 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