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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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85號

被告 洪佳 妏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0號○○○○○○○○安平辦公處)

原告 黃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

此為法定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

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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