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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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00號
原   告 咏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嶧
訴訟代理人  陳政勳
       阮月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賀通銀 (HACTHONGNGAT)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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