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簡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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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2182號
抗 告 人 王甯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文孔法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本
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所為109年度桃簡字第2182號裁定提起
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
2條第2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