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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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

原告 鄒念庭

被告 黃俊銘 即家潔清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欠款計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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