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15號
原告 鄒念庭
被告 黃俊銘 即家潔清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及欠款計新臺幣(下同)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