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五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法定代理人 蔡瑞東 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