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路○○巷○○弄○○○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燁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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