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五號
原告台南縣○○鄉○○段 鍾厝 林仔 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 律師
凃嘉益 律師 吳敏蕙 律師 蔡淑媛 律師被告子○○
寅○○丑○○卯○○丁○○庚○○己○○辛○○癸○○兼法定代理人辰○○被告壬○○
乙○○丙○○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玉山 律師複代理人 徐美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孫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