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採尿時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某一不詳時間,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於同年四月九日十七時二十分許,在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六二公克),經依本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七一七號裁定送台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聲請人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驗餘淨重○‧六二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九十一年度毒偵緝字第五七號),惟查獲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透明晶體一包(毛重○‧八○公克、淨重○‧六三公克、取○‧○一公克化驗、驗餘淨重○‧六二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九四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憑,其屬違禁物無訛,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取樣化驗部分(淨重○‧○一公克)既已因驗析用罄而滅失,自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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