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三二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宏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於本年八月間接奉鈞院九十一年度執全字第二五五六號囑託查封登記函,並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之規定,請求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貨款,經聲請人聲明異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一號受理在案,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桃院祺民簡九十一重訴字第四八一號函及所附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影本在卷足參,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