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九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壹袋(淨重參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一五六號被告 張清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查扣之海洛因一袋(毛重五.七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袋(毛重五.七公克、驗餘淨重三‧六八公克)係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前開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王偉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