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7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7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美雀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調偵字第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美雀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美雀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又被告在外觀上雖有先後2次處分其財產致損害告訴人債權之舉動,然各該舉動時間相近,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顯屬基於同一損害債權之主觀意圖之接續舉動,在刑法之評價上,自難強行分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再者,被告前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訴字第12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甫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竟於受前揭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擅自處分其所有之房產及車輛,致令告訴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滿足,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6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